【以案普法】喜欢汽车,就改名“刘霸道”?法院判了!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的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已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纠纷中,刘某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为刘霸道。但在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后,均遭到拒绝。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沈河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法律上的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户籍登记姓名,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绰号、网名等非正式姓名。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法院指出,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故考虑到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户籍登记姓名的管理。
辽宁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五)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确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本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由市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更正;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出生日期。”
沈阳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姓名的变更更正(一)下列情况予以变更更正:……6、18周岁以上成年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二)下列情况不予更改:……5、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并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近年来,不断有人因姓名问题引发官司。如在“赵C”案中,父母把“赵C”登记为儿子姓名,但在申请换发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拒绝。当地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责令公安机关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判决后,公安机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曾在一份请示中专门作出答复: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专家指出,更改姓名既是个人自由也应受一定限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姓名登记立法工作,为维护姓名权益、保障人格尊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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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一汽丰田微信号等
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